一、监护人 
在正常情况下,监护人并无权力任意选择放弃监护职责。监护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代表着一份责任和义务。除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例如监护人自身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否则监护人不得擅自放弃其监护职责。监护的根本宗旨在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若监护人任意地选择放弃监护职责,则可能给被监护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被监护人权益受损监护人需担责吗
一般情况下,若被监护人权益受损,监护人需担责。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若因监护人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监护人需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责任。但如果能证明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职责,或损害是由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监护人的原因导致的,则监护人可不承担责任。总之,监护人需对被监护人的权益负责,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三、监护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放弃监护权?
监护人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放弃监护权。除非有法定情形,如监护人

监护人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意放弃监护权。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除非有法定的特殊情况,比如监护人自身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否则不能放弃。监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人随意放弃,可能会对被监护人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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